深圳特种设备监管方式改革实现“四大创新”
特种设备在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具有高空高速、高温高压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目前,深圳有特种设备19万台,其中电梯总量高达11万台,列全国第三,全省第一。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关城市公共安全,随着我市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偶有发生,如何更有效地保障其安全运行,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今年以来,深圳市紧紧围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探索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立法,以改革促立法,以立法促改革。《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下称“《电梯改革方案》”)已于今年9月26日经市政府同意全面实施,市人大已将有关改革措施纳入《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称“《特区特设条例》”),该法规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下称“《特设法》”)届时也将实施。
一法一条例以及《电梯改革方案》将扭转以往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主体方责、权、利不明晰,政府过度介入的局面,逐步形成“企业责任落实、市场有效调节、政府高效监管、各方监督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多元共治的新格局。
一法一条例和《电梯改革方案》有诸多亮点,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新举措、新规定。今起,本报结合实例介绍市民最关心的内容,推出《共治共享特种设备安全系列报道》。此外,还推出特种设备有奖知识竞赛,欢迎广大市民踊跃参与。
有市民向记者反映:日前,在福田香蜜湖一个大型住宅区突然停电。这时,在每一部电梯门口,都有拿着对讲机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守候,防止出现电梯困人等事故。这名市民由衷地感慨说:《电梯改革方案》刚全面实施,《特区特设条例》刚颁布,物业管理公司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已在短时间内明显提高了。
上述转变主要是因为《电梯改革方案》和《特区特设条例》中规定的“首负责任”。“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承担应急处置首负责任”,这一新规定明确了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物业管理企业主动去履行主体责任。此外,《条例》里有多项特种设备监管新举措,如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应安全评估、过度装修电梯可能面临重罚等。市场监管部门着力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全力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2013年10月,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大幕拉开。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徐友军说:“力争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电梯制造、销售、使用、维保等各环节权责关系,构建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责任链条,逐步形成‘企业责任落实、市场有效调节、政府高效监管、各方监督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多元共治的新格局,不断提高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
电梯是市民每天都要乘坐的交通工具,电梯的安全和市民息息相关,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我市电梯安全具有如下特点:总量大、增速快,目前总量达11万台,年增量近万台,总量位居北京、上海之后,列全国第三,全省第一;品牌杂、中低档电梯数量多,全市电梯品牌176个,高档知名品牌如日立、上海三菱、奥的斯、通力、迅达等约占市场份额的36.2% ,中低档约占63.8%;人流量大,使用频繁,仅地铁而言,二期线路的开通,每天有超过200万的乘客乘坐地铁电梯;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竞争激烈,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数量激增,从2003年的60多家发展到现在的253家;相关环节多,主体多样化,在我市开展业务的电梯相关单位(含外地企业)中,制造单位有176家,安装单位有323家,维保单位有324家,使用单位约2.5万家,从业人员有4万余人。
“我市电梯安全主要有五大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市电梯安全主要问题有:一是电梯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安全责任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二是购、建、管、用分离,设备选型不合理、管理维护不到位。三是维保行业恶性竞争,维保使用管理工作不到位。四是老旧电梯量大,容易发生运行故障。目前超过15年的电梯有7600多台。五是部分使用单位守法意识较差,市民乘梯安全知识普及度不高。
如何进一步管好电梯等特种设备呢?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廖远飞认为:特种设备安全主要依靠安全责任主体来落实。但以往制度设计上特种设备相关主体责、权、利不明晰,安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特别是当经营管理主体与产权主体分离时,相关安全责任就容易“缺位”。以小区电梯为例,其产权属于小区所有业主(产权主体)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应承担电梯安全管理的不利后果,因此小区业主除承担更新改造维护费用后,还应参与并监督电梯安全管理。而使用单位(经营管理主体)受电梯业主(产权主体)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其充当的是“管家”的角色。因此,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对特种设备产权主体、经营管理主体的准确定位就显得非常重要。以往的特种设备监管思路倚重行政监管、政府规制的作用,没有凸显产权主体、经营管理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社会公众对特种设备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导致一些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验检测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必要通过立法明晰特种设备相关主体责任,明确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的职责。
廖远飞指出,传统监管方式面临突围,寻求制度创新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根本出路,而安全监管创新又特别需要法律法规支持作为根本保障,因此我局在推行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同时全力推动特区立法,着力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社会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变内涵深刻,政府转型的脚步越来越急迫。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也不应该由政府“保姆式”大包大揽,而是应该由相关主体各司其职,社会多元共治,方能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特设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特区特设条例》和《电梯改革方案》结合深圳实际,突出了社会治理,实现了“四大创新”——
实现了特种设备监管制度的创新。《特区特设条例》确立了9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使用单位首负责任制度,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制度,电梯使用满十五年的、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或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此外,还有累积计分和分类监管制度、安全标准化评价制度、信用监管制度、安全技术委员会制度、监督抽查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服务明示制度等。
实现了特种设备责任体系的创新。《特区特设条例》强调了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的“守土”之责,厘清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各自应尽职责;突出明确了使用单位首负责任、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和销售单位责任、老旧电梯更新费用责任主体、乘客责任以及作业人员工作职责,形成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各环节责任主体间权责的紧密衔接和相互约束。
实现了监管方式的创新。首先,《特区特设条例》在明确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强化了行业协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的作用,引入责任保险机制以有效化解伤害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次,《特区特设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召回制度,一经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不仅要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告,而且要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方式消除产品缺陷。再次,《特区特设条例》对特种设备报废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设备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无生产单位使用期限规定且投入使用满十年的应当报废。另外,《特区特设条例》还明确制定了老旧电梯的退出机制,通过对投入使用15年以上电梯的安全评估,为其修理、改造、更换提供了依据。
实现了行政执法的创新。明确了行政执法的三个原则:一是定额处罚原则,避免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产生的行政风险,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二是违法即罚原则,改变以往违法、整改、再执法的方式,扭转了安全工作被动消极的局面。三是以台数为计数单元的处罚原则,以涉及违法台数为计数标准,客观体现对违法情节的认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对使用单位拒不履行报废义务强制拆除和对严重事故隐患且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实施紧急封停的强制手段、电梯乘客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假冒许可证件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一般事故的调查主体,理顺了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特区特设条例》公布后,受到广泛的关注和好评。深圳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协会主任郭璇玲说,“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社会治理,《特区特设条例》细致操作性强,特种设备安全更有保障。”
新法规定:电梯发生事故后应积极救治伤员并垫付费用,否则面临3至10万元处罚
核心提示
住宅楼的电梯事故后造成损失,业主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找物业公司要赔偿费,对方要他们找电梯的维保单位,维保单位的工作人员连摆手连摇头,让他们找物业公司。在多方扯皮下,业主最后跑去找政府部门。
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过的现象。明年1月1日实施的《特区特设条例》明确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承担首负责任。这种纠纷,以后会随着新法规的实施而大大减少。
本月起,深圳已启动现有11万台电梯的换“标”工作。原来的“电梯使用标志”将由一张“电梯使用标志”、“电梯维保标志”、“电梯保险标志”“三合一”的标志所取代。这标志着备受社会瞩目的电梯监管改革已开始正式启动,改革必将给电梯行业造成巨大影响,传统的政府监管方式也将改变,最终受益是广大市民。
■ 深圳特区报记者 何泳
通讯员 曹必刚 林铄众
住某高层住宅17楼、年近70岁的周老太太,乘电梯下楼时,电梯突然向下坠落,然后又极不正常地上下升降数次。受惊的周老太太站立不稳,摔倒在电梯里,伤了骨盆,当场昏迷。后来被其他业主发现,紧急呼叫120急救车送医院抢救,留院治疗3个多月后方才出院,花费了各项医疗费约6万元。
多次求助未果,周老太只好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周老太诉称,由于物业公司维护电梯不力,没有及时地保障电梯各项设备的安全,导致电梯失控,致使她受重伤住院,应当对她的各项损失承担全责,因此,要求物业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她各项医疗费用6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方面已经尽责,且电梯的维保工作是由专业的电梯维保工程公司定期实施的,物业公司只是替电梯维保工程公司向业主代收电梯维护费而已。周老太平日身体有恙,伴有眩晕症;事发时她独自一人,不能证明受伤是由于电梯故障所致;再则,电梯本身老化严重,已到了需要大笔资金进行更换的地步。基于此,物业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对其证明没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一直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在综合权衡有关涉案因素之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周老太各项医疗费用3万元。
这样的纠纷,在明年《特区特设条例》实施后,将会大大减少。
新法规明确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承担首负责任,积极救治伤员并垫付费用,否则将面临3到10万元处罚。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这意味着:像发生在周老太身上的事儿,使用管理单位物业公司承担首负责任。
推广电梯“三合一”标志,已明确地写进《特区特设条例》。从12月1日起,深圳将启动现有11万台电梯的换“标”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廖远飞介绍,电梯是一种机械设备,也是一种交通工具,大多数电梯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权双重属性,具有安全管理链条长、参与主体多、数量大、使用频繁等特点。新形势下,原来的“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相关各方法律关系不清晰,政府过度介入”的运作模式已难以为继。认清电梯的特殊属性,理顺权责关系,让广大市民参与电梯监督管理,才能促使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昨天,记者在加装了全国首张电梯三合一标志的泰然六路雪松大厦电梯内显著位置看到,这张三合一标志在原《电梯使用标志》基础上,增加了《电梯维保标志》、《电梯保险标志》,用塑料外壳统一封装,并增设二维码。三合一标志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并由上述双方共同明示电梯运行状态:要么合格,要么停止运行。同时首次将电梯的责任主体,从单位延伸到个人。市民乘坐电梯时可通过“三合一”标志了解相关情况,这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张少标介绍,深圳现有11万台电梯的换标工作将分步铺开:从2013年12月起,政府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集中更换电梯“三合一”标志,新安装、改造或大修的电梯在监督检验合格后更换电梯“三合一”标志。2014年7月1日起,其他场所的电梯集中更换“三合一”标志。
“小事故无人理睬、大事故无力赔偿”,这是电梯事故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个难题如何解决呢?为保障乘客的权益,市市场监管局推动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为上述困局破题。同时通过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倒逼投保人主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深圳电梯度身定做出台了全国首个“一方投保,多方受益”的统保方案。不管是使用、维保任何一方投保,也不管是哪方的责任,只要电梯事故涉及的财产损失和第三方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均可作出相应的赔偿。目前我市电梯事故责任险统保方案确定的基础保费为每年80元,根据梯种和电梯规格、电梯年限等因素影响,会在56元至300元之间浮动。最高赔偿为每梯300万元,每人100万元。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了解到,今后将大力为推动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救助保障作用,引导扩大参保面。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和对投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险差别费率的调节机制,促进电梯从业单位加强管理,主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
在电梯事故中,乘客除受到一次伤害外,因应对错误、救援不及时造成的二次伤害也占不小的比例。曾有一位女乘客被困在电梯中,因惊慌失措,她强力扒开电梯门,结果掉进电梯井坠亡。目前的电梯维保监管现状是,维保记录都是人工记录,维保公司无法有效监管维保人员,监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电梯安全运行状况。
《特区特设条例》指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并遵守下列规定: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专用钥匙;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立即组织实施救援等。
如何保障电梯维保的真实、有效、保质保时?怎样实现发生电梯事故后减少电梯事故造成的伤害?为落实法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促成了深圳市一兆科技发展公司和泰然物业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建设物联网电梯远程监控系统(黑匣子)。这个黑匣子将与电梯有关的监管部门、生产厂家、物业公司、维保公司等全部联系起来,通过救援手机、电梯监控终端、维保终端、应急救援中心等,可时刻全方位监管电梯运行。黑匣子可以实时监控电梯运行情况,及时向乘客告警。在电梯断电、手机无信号时,可以自动报警,并通知就近维修人员前往维修。监控中心可以通过视频安抚被困乘客,开展自救。此外,还可信息化监管维保作业,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使用过期未检设备直接每台罚3万
新法规破解电梯过期未检、过度装修、设备老旧三大安全问题
深圳特区报记者 何泳 通讯员林铄众 刘继峰 文张耀波/图
电梯既是一种公共垂直交通工具,同时它也是一种机械设备,管理好了、维护好了、爱护好了,它就为你提供上上下下的享受,否则,它就可能困住您让您回不了家,甚至对您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电梯过期未检、过度装修、设备老旧三大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困人故障或伤亡事故。《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下称“《电梯改革方案》”)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下称“《特设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称“《特区特设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新法规将相关问题一一破解。
记者在采访了解到,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应当按照检验周期至少提前一个月申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但目前我市仍有部分使用单位继续使用过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记者走访了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汪青根。他说,一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图省事,忽视安全,不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申报检验。一些使用单位对不合格项目整改不及时,造成设备“带病运行”。这使得一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还继续使用。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容易引发事故,《特区特设条例》对上述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每台可处3万罚款,每个使用单位最高可处50万罚款。
针对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违法行为,《特区特设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罚则。“今后电梯监督抽查将更有震慑力”,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曹必刚副处长告诉记者,以前法规对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未设置处罚条款,只能通过一些“曝光”、“约谈”等手段进行处理,约束力较弱。《特区特设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及检验、检测结果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的,有关单位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直至提请吊销许可证。
“法规的完善,将进一步规范电梯使用、维保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张少标副处长告诉记者,《特设法》、《特区特设条例》、《电梯改革方案》明确了责任主体、加大了执法力度,“相信相关规定出台后,使用过期未检或不合格特种设备现象将会得到扼制,电梯维保质量将持续上升。”
8月6日22时21分左右,13名乘客在一楼时,进入宝安区新安街道一栋楼宇的一台消防电梯,到达21层平层开门,3名乘客正在进出电梯。这时,电梯突然开始向下“溜梯”,边溜边关电梯门,差点酿成伤亡事故。
市场监管局组织市特检院、电梯制造厂家和维保单位开展排查工作。结果出来了,是该小区的电梯内违规装饰了豪华大理石惹的祸。“溜梯”电梯的主要原因是制动器的制动力矩不足和平衡系数过小。
经过技术勘验发现,该电梯轿厢违规过度装修,导致轿厢自重增加约200公斤重量,平衡系数因而过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平衡系数值,且制动器的制动盘磨损严重,导致轿厢下滑。
像这样的事儿并不少见。今年9月至10月,市场监管局组织17家电梯维保企业对与曾发生开门下滑的电梯同型号的206台电梯的平衡系数进行检查,发现平衡系数不达标的有85台,过度装修情况比较严重。
“有些物业公司为了追求美观、实用,违规过度装修电梯,极易引发事故。”特种设备行业协会高级顾问刘玉歆说,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常见的情形有铺设大理石或瓷砖地板、用沉重的木材装修轿厢壁板、在壁板上挂巨型广告牌、在轿厢内装空调等,过度装修导致空载轿厢的重量发生变化。如果轿厢增加的重量超出电梯制造单位的设计范围,将对电梯的安全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违规过度装修电梯的行为将受重罚。即将实施的《特区特设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单位违规进行过度装修导致电梯不合格的,将面临每台3万元罚款,非法实施改造施工的单位将面临最高50万罚款。
日前,记者来到南山区一座大厦的业主委员会。“每台电梯的毛病至少有十多个,我们每天上下都在用这样的电梯,真担心啊!”居民们给记者展示了电梯维保单位为大厦的9台电梯所做的电梯检查评估报告。
只见薄薄的五张A4纸,正反面密密麻麻地罗列着每部电梯排查出来的安全故障问题。检查结果显示,故障最少的电梯也有14项毛病,故障最多的电梯安全隐患多达33项。
记者调查后发现,“困人事件”每个月发生多起。据知情人说,这座大厦的电梯在1996年启用。大厦是由三个开发商开发的。电梯已工作多年,出现故障原因主要是电梯老旧,不少部件需要更新。
目前深圳在用电梯已达11万台, 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数量7600余台。近年来老旧电梯投诉频繁,故障和事故亦呈多发趋势,引发了市民对老旧电梯安全的热议和担忧。
国家早已将电梯纳入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但我国过去相关法律和法规没有电梯报废期限的规定。随着电梯使用年限的增长,各个部件不断老化,电梯的可靠性随之逐渐下降,故障率不断增加,急需加速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进程。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老旧电梯何时启动安全评估,如何评估、由谁评估;二是老旧电梯更新资金难以落实。大部分老旧电梯所在的楼宇为早期开发的单体楼,涉及的业主多,产权关系复杂,再加上业主、物业管理方、使用方三者分离,沟通协调十分不便。业主、使用单位还是物业管理单位,谁来出资存在分歧。
《特区特设条例》针对这两大问题作出规定,完善了监管制度——
建立了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及退出制度。电梯使用满十五年的、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或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新法规规定,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应当经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否则使用单位将面临2万元处罚。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不报废继续使用将直接面临30万元处罚。
明确老旧电梯更新费用责任单位。法规规定电梯产权属于多人共有的,其更新、改造、修理所需经费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何泳)《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将于明年1月颁布实施,老旧大型游乐设施有了退出机制。
今年下半年我国发生2起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敲响安全警钟。据了解,截至目前,深圳共有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36家,各类大型游乐设施218台。就数量和种类来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再加上深圳人口众多,也是国内著名的旅游城市,游客人数一直很多,我市大型游乐设施长期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虽然今年以来我市没有发生大型游乐设施伤亡事故,总体安全态势平稳可控,但形势依然较为严峻。
《特区特设条例》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做了规定,将进一步保障大型游乐设备安全。在使用年限方面,该条例给出了大型游乐设施报废依据,解决了以前老旧大型游乐设施没有退出机制的问题。设备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无生产单位使用期限规定且投入使用满十年的应当报废。
累积积分惩戒失信企业和人员
深圳特区报记者何泳 通讯员蔡贤克 李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下简称“《特设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简称“《特区特设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其中,《特区特设条例》实现了特种设备监管制度、责任体系、监管方式、行政执法等四大创新,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特区特设条例》明确规定,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累积记分制度。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按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实施分类监管;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单位暂停受理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业务,对个人暂扣作业人员证,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其有关信息。
新法规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生产、维护保养等作出规定。例如: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电梯每15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使用、维保单位应将电梯维护保养标志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维保单位还应明示电梯隐患整改项目和所需经费;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公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故障报告,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时,应该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报告。
新法规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例如: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未能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电梯乘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电梯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使用单位未能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公示的,应处以一万元罚款。使用单位使用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应没收特种设备,处以十万元罚款。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电梯使用单位未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一万元罚款。
1、《特区特设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违反下面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一万元罚款。
(一)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专用钥匙;
(二)安装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并保障有效使用;
(三)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四)将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以及服务、投诉电话公示于电梯显著位置;
(五)制止不规范的乘梯行为。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发生影响电梯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或者故障时,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暂停电梯使用并将停用情况公示。
2、《特区特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
(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3、《特区特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二)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使用满十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4、《特区特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5、《特区特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四)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五)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6、《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所称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7、《特区特设条例》第一条 《特区特设条例》的制定是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该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8、《特区特设条例》第九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9、《特区特设条例》第二十四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电梯,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专用钥匙。
10、《特区特设条例》第二十九规定,电梯乘客不得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不得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