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电梯维修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和后处理机制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创新电梯维修保养质量监督抽查

和后处理机制的通知

 

深市监〔2014〕162号

各有关单位:

  2011年以来,我局共组织开展了5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工作质量监督抽查,促进了电梯维修保养质量逐步提升,取得了良好成效:2013年下半年抽查合格率首次突破90%。为持续提高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质量,不断提升电梯安全保障水平,最大限度防范电梯伤亡事故,根据《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规定及我局关于加大特种设备执法力度、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总体工作思路,决定创新电梯维修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和后处理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方式

  自2014年起,监督抽查方式分为重点抽查和全面抽查,重点抽查主要是对上一年度涉及责任事故、全面抽查或定期检验一次不合格率低等的维保单位进行惩罚,全面抽查主要是对整体电梯安全形势作出评估。

  监督抽查内容以涉及安全技术性能的电梯维保、检验项目为主,具体项目由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制定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特设处”)备案执行。

  (一)重点抽查

  以下电梯维保单位各抽查10台电梯。对于所维保电梯购买电梯事故责任险(统保)比例在前100名以内的电梯维保单位,可以减半抽查:

  1.上年度发生责任事故的;

  2.上年度全面抽查合格率低于80%(不含本数,下同)或排名在最后10名以内的(2013年度为两轮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和万台安全保障性抽查);

  3.上年度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80%或排名在最后10名以内的;

  4.上年度所维保的电梯被辖区分局列为乘客投诉热点的。

  (二)全面抽查

  对在深圳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单位,每年抽查100家以上单位,每家抽查10台以上电梯(具体按市市场监管局下达抽查数量执行)。

  二、监督抽查抽样方法

  (一)重点抽查的电梯、全面抽查的维保单位及其电梯按照公开、公正、科学、统一的抽样原则通过摇号随机选取,其中被列为乘客投诉热点的电梯纳入重点抽查。

  (二)以涉及公共安全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为主,其中乘客电梯比例为80%,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比例为20%。按人流密集场所、使用年限超过10年、其它情形的顺序抽样。

  (三)同一维保单位抽查的电梯,乘客电梯与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按行政区(新区)相对均分,同一维保单位所维保的同一地盘同一品牌同一类型电梯最多抽取1台。

  具体抽样程序由市特检院制定后报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备案执行。

  三、监督抽查工作程序

  (一)抽样过程

  市特检院通过电梯监督抽查系统平台进行随机抽样,抽样时应邀请有关单位现场见证。

  (二)结果告知

  市特检院应制作《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单》(以下简称“《抽查通知单》”),告知电梯企业抽查时间及相关工作依据、程序、要求,并书面明示一旦抽查不合格将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抽查通知单》应由电梯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可为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收,同时抄送其注册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辖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抽查样品具体编号、使用单位、安装地址等信息在实施检验当天方可告知被抽查单位。

  (三)现场检验

  市特检院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时应通知电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陪同(以下简称“陪检人员”)。必要时,被抽查单位注册地辖区分局可派人对监督抽查工作现场进行监督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或问题。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场将各个不合格项目及整机初步判定结论等情况告知陪检人员,要求其在监督抽查初步结果通知书签字确认并声明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如陪检人员提出异议,检验人员应予以解答。经解答双方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注册地所在地辖区分局协调解决。

  四、监督抽查后处理

  (一)如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市特检院应出具《整改通知单》要求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在隐患消除前停止使用电梯,整改后提交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单位盖章确认的整改报告。对按定期检验结论判定规则判定为不合格,或存在5项以下(含5项)C类项目不合格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电梯,市特检院应在监督抽查或整改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被抽查单位注册地及电梯所在地辖区分局;对存在定期检验项目之外的安全隐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电梯,市特检院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通知单》报送被抽查单位注册地及电梯所在地辖区分局;如发现电梯存在容易引发电梯故障的问题,市特检院应在《整改通知单》上建议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二)辖区分局接到市特检院报送的《检验报告》或《整改通知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程序:

  1.封停经监督抽查不合格但仍继续使用的电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特区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对相关使用、维保单位进行处罚。

  2.对存在定期检验项目之外的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电梯,督促使用、维保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必要时依据《特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取紧急封停措施。

  (三)对被抽查电梯合格率低于80%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注册地分局应参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及我市电梯生产单位累计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在整改完成前暂停承接新的维修保养业务。

  (四)市特检院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监督抽查工作并将监督抽查结果等有关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特设处在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被抽查单位整改期届满后,市特检院对其所维修保养的电梯进行抽样复查,抽样复查数量与初次抽查数量相同。对抽样复查电梯合格率仍低于80%的单位,由辖区分局提请市市场监管局报有关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书,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电梯按上述第(一)、(二)项相关要求处理。

  自发文之日起,《关于实施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公告制度的通知》(深市监特字〔2012〕8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或困难,可向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电话:83070213)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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