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实施办法(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制定的《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6年1月12日印发
(联系人:张少标,联系电话: 82002653)
《〈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及评价行为,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分级分类管理,明确评价工作程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SZDB/Z 1-2005)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不包括客运索道使用单位。
第三条 市质监局特设处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宣贯和实施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监督管理。各分局按市质监局统一部署,负责辖区内包括重点监控单位在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宣贯和组织实施,并督促企业开展自评,参与和监督复评工作。
第四条 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达标证书由市质监局统一颁发。
第二章 分级标准及达标条件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达标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一定数量的持证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二) 申请一、二级达标的使用单位,一年内未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事故以上(含严重事故)事故的;
(三) 凡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事故以上(含严重事故)事故的使用单位,应接受强制性安全评价。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采用分级制管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评价为合格的,按其评价总分分三个级别:
(一)一级:满足达标条件,且评价总分大于900分;
(二)二级:满足达标条件,且800分<评价总分≤900;
(三)三级:满足达标条件,且700分<评价总分≤800。
第三章 自评和复评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成立由分管特种设备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包括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生产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宣传贯彻、自查自评和配合复评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完成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一),自评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分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评申请(见附件一)。
第九条 具体组织实施复评工作的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应经市质监局认可。评审专家应优先聘用市质监局认可的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专家和检验机构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分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复评申请后,应委托经市质监局认可的评审机构组成评审小组,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要求进行复评。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办法和评审计划,成立评审小组,每个小组至少有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根据企业在用特种设备的数量和类别,选择2至4名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复评结束后,应向市质监局提交复评报告(见附件二)。符合达标等级(一至三级)要求的,由市质监局颁发达标证书;凡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复评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重新申请复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含严重)事故的,由市质监局撤销并收回其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一、二级达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对三级达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对复评结论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评审小组应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使用单位还应移交稽查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对于已达标的使用单位,在完成有关整改,并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申请升级复评,合格的换发更高级别的达标证书。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达标的使用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可提前组织对使用单位进行重新评价,并以复评得分决定升级、保留或降级;已达标的使用单位复评不合格的,撤销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样式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