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8日)
一、正确认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发展新阶段的历史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已经和正在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一)安全监察工作初创、探索阶段(1955年-1982年)。
1955年4 月25日, 国营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 69人受伤。这是新中国第一起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经国务院批准,1955年7月仿照原苏联安全监察模式,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实行国家安全监察。以后的27年中,全国上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艰苦探索,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没有形成连贯的、系统的国家监察基本制度。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这一阶段两次被撤并,使安全监察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以致“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锅炉压力容器万台事故起数达到历史最高点(7.9起/万台),特种设备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二)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阶段(1982年-2003年)。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首次提出了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提供了构建安全监察与技术检验“双轨体制”的法律支撑。20年来,这种监察制度和监管体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直到2003年3月,我国新的行政法规,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运诞生。至此,纳入国家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科学合理,工作职能比较清晰,法制依据比较充分,安全责任比较明确。这一阶段,法制逐步完善,监管措施逐步到位,管理逐步规范,监管能力逐步提高,各类事故较大幅度下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得到长足发展。
(三)安全监察工作创新发展并逐步实现科学监管阶段(2003年至今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既是以法规形式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新总结,更是实现安全监察工作跨越式发展的新起点。近几年来,我们在健全法制、完善体制、创新机制上积极探索,努力推进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评价体系建设,坚持从源头抓安全质量、从薄弱环节抓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确保安全、促进发展的目标远未实现。这一阶段,安全保障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支撑作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到位率要进一步提升,安全状况要进一步改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要明显增强。争取用10-15年的时间,使我国特种设备制造装备业具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国际竞争能力,使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根据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有效的基本制度并在创新中发展。我们要认真研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通过健全法制、完善体制、创新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过程安全检查的基本制度。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客观、准确地制定安全监察工作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既要反映“安全发展”的紧迫要求,又要考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这个目标集中反映在2005年1月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中。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强化法制宣传和安全文化建设,加快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法制秩序。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通过加快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加大薄弱环节专项整治力度,力争消灭安全监察工作的盲区和死角,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提高科技进步对特种设备安全的支撑作用。完善科技管理体制,深化检验技术机构的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推广电子政务。
(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对东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分类指导。
(七)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按照“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工作宗旨,努力提升科学监管的水平,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努力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和企业的运行成本。
(八)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一致性。要加快构建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打造中国法规标准的品牌,促进企业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提升制造装备业水平,实施走出去战略。同时,加强与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管理体制与法规标准更多的认可。
二、关于当前的工作重点
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贯彻今年初在广东召开的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就全国总体情况而言,当前要特别注意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立法工作。
要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逐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完善立法是工作的根基。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的立法工作中,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的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化品条例》(修订)。总局积极推动的立法项目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正案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前期准备。这项工作主要由总局负责,但各地要予以关注并及时反馈有关意见。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积极推进地方立法,上下呼应。同时,总局将进一步加快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要坚持从源头抓安全质量,加大规范行政许可和强化监督制约的力度。
近几年来,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实行“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的改革,提高了效能、方便了企业、增强了透明度。但是,改革后的行政许可工作亟待规范,尤其是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制约不到位,直接影响到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
对鉴定评审机构要实行“五查一机制”,即采取机构自查、随机检查、监督抽查、举报严查、监检督查五项措施,探索收费与审查脱钩的机制。要按照总局关于开展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安排,抓好自查自纠、重大案件的查处、建立长效机制三个阶段的工作。特别是在建立长效机制上要研究具体方案。
(三)要继续加快和完善动态监管体系的建设。
动态监管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动”,关键是要把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形成有机联动而不是分割,达到安全监管有效覆盖、消灭监管盲区和死角,做到及时登记、及时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四率”。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将动态监管向生产源头延伸,终极目标是从特种设备生产源头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
(四)要继续加大薄弱环节专项整治的工作力度。对气瓶、压力管道、电站锅炉等管理薄弱环节继续开展因地制宜的专项整治,是全面落实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专项整治工作要实现两个目标,即国家安全监察必须到位、长效监管机制必须形成。专项整治完成后,要尽快转入动态监管。同时,要继续开展取缔“土锅炉”等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活动。
(五)要加快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建设。
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根本途径。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落实企业、检验机构、质检部门的三方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实现特种设备安全最重要、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因此,要下大的气力来研究和解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问题。请大家认真讨论本次会议提交的文件草案,总局修改后将尽快下发。
三、增强三个意识,推进安全监察工作不断发展
(一)要增强大局意识。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何谓全局、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大局,就我们本职工作而言,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也是大局。
第一,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置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去思考、去实践、去推动。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列入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举办国际论坛扩大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国内外影响,开展构建安全评价体系研究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发展指明方向,与包括欧、美、亚、非等国家建立安全监察合作机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利益,都是从大局考虑实施的,但做得还不够。各地也要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找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位置,引起政府重视和投入,为安全监察工作发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必须有大局、全局观,才能有效促进安全监察工作的发展。
第二,要从全国安全监察工作整体推进、协调、科学发展上充分认识总局作出的一系列决定。总局从促进安全监管工作到位、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在充分论证调研基础上,先后下发过关于加强电站锅炉管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开展基于风险检验试点等文件。从全国安全监察工作整体上看,体现了安全监管到位的要求,促进了监管水平的提高,反映了科技进步的趋势,有利于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也便于争取社会各方对安全监察工作的支持。各地一定要站在大局上认识这些问题。对于各地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总局会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只有全国一盘棋,团结共进,才能推动安全监察事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要增强创新意识。
第一,要深入研究、不断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工作机制的创新。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要从无所不为的全能政府转变为为所必为的责任政府,核心是三条,一是搞好职能定位,二是改变和完善行政管理方式,三是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一方面要强调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要研究在放开的情况下需要强化的工作,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公开透明的监管、规范有序的监管、得到广泛支持认同的监管。
第二,要进一步研究深化检验机构改革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实现检验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提升把关能力和服务水平,比如,“中国特检”这块牌作为共有资源,如何实现全国共享,应该进行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思考。又比如,检验机构在联合重组后与分级设置的安全监察机构怎样形成良性循环的工作模式和机制。再比如,除了安全技术把关的定位外,如何利用特种设备的检验资源更大程度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还比如,法定检验的收费和管理机制如何同时体现公益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等。
(三)要增强责任意识。
第一,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职。这次会议上,总局在总结部分地方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落实安全责任的文件草案。这些文件的制定,既明确了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又是保护安全监察人员的措施;既要依法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又不能无辜承担不应有的无限责任。在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的同时,我们要着力研究如何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要善于合理规避责任,但绝对不能被动躲避责任。合理规避责任,首先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有效地处理安全监察事务,不留隐患。遇到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直至政府领导。不能躲避责任,发生事故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充分认识事故是重要的管理资源,调查处理事故是本职之所在、权威之所立、防范之所依,没有事故就没有安全监察。各地要珍惜事故资源,以积极的姿态对待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旗帜鲜明,态度坚定,行动迅速。
第三,要正确认识责任问题。安全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义责任。我们绝对不能因为玩忽职守、权钱交易、失于监管等导致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要认真履职,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监察工作,努力避免因监管不到位和工作处理不当而造成的行政责任。对于一些非安全监察部门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突发事故,我们应该在认真调查原因、提出防措施的基础上,主动研究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的新举措。如果由于事故造成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而需要承担道义责任,我们更应有正确的认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我们希望同志们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形成共识,充满信心,创新进取,不断推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