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质监分局组织召开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会议

 
宝安质监分局组织召开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会议
 
——积极部署电梯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
  
  为深刻吸取龙岗“9.20”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辖区电梯安全监察和隐患排查力度,2008年10月24日,宝安质监分局按照市质监局《关于立即开展电梯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的紧急通知》精神,组织召开了宝安区、光明新区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会议,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和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及辖区40余家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共9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为使会议取得实效,此次参会的企业分别为辖区大型商场、购物广场、百货公司和其它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会议对《通知》的精神进行了宣贯,向参会人员讲解了电梯方面的法规宣传和事故案例,同时就如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三是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日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与会专家就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对参会人员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强调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会后,参会人员纷纷表示将严格按分局的要求做好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电梯伤亡事故的发生。
 
  下一阶段,分局将在全力开展电梯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的同时,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派人参加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协调培训机构尽快开班,力争辖区公共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在年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从机制上提高公共场所的电梯安全管理水平,以有效预防公共场所的电梯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一关于开展自动扶梯隐患排查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自动扶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近来,本市发生多起自动扶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尤其是最近在市区地铁车站等人口密集场所发生的自动扶梯事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防止自动扶梯事故再次发生,防范于未然,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自动扶梯安全使用状况隐患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我区范围内轨道交通站点、宾馆、饭店、医院、超市等人口密集场所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检查所使用的自动扶梯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已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已过检验有效期的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必须停止使用,申报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自动扶梯在每日投入运行前,使用单位要进行试运行。重点检查自动扶梯扶手带是否松动,是否有异声、异味和其他异常情况,紧急停止开关是否有效,围裙板、梯级和疏齿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在人流量密集高峰时段,安全管理人员一定要在现场进行巡视、监护和疏导,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安全。
  四、承接自动扶梯维修保养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所承担维护保养的自动扶梯做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要保持自动扶梯各部位的清洁和润滑,对松动的紧固件应及时紧固,对制动装置进行及时调整;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消除,严禁将存在事故隐患的自动扶梯交付正常使用。维修保养单位发现所维保的自动扶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上报我局。(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电话:37736502 37736949)
  五、针对雨雪低温等恶劣天气和节日期间客流量较大的特点,各自动扶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特别是在室外使用的自动扶梯,一旦出现积雪冰冻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使用自动扶梯。
  六、我局将对自动扶梯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超期使用自动扶梯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维保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8龄童被扶梯绞伤,商场是否应当担责?
   父母不在身边,年幼的小可乘三亚某商场自动扶梯上下楼玩耍,右手突然超过梯级上的黄色警示线,被绞进梯级及裙梯之间,抢救后被截肢,8龄童被扶梯绞伤,谁担责?
自动扶梯梯级上的黄色警示线,绝不只是摆设。本报记者 李英挺 摄
核心提示:
  ■未成年人在商场内活动,被其中的设施伤害,商场是否应当担责?
  ■未成年人在商场内活动,被其中的设施伤害,孩子的家长应承担什么责任?
  2005年10月5日晚9点,小可与弟弟小才和12岁的表姐婷婷,一起来到三亚市某商场。   三个孩子在商场乘扶梯上上下下,玩得不亦乐乎。看孩子们没有大人带领,孩子们搭乘扶梯过程中一旦超过黄色警示线就有危险,值勤的清洁员阿美等人上前劝说他们尽快离开。可劝离无效,三个孩子继续在运行的扶梯上玩耍。
晚9点40分左右,小可一屁股坐在扶梯的梯级上,从二楼向一楼下行,快到一楼时,小可的右手突然夹到了梯级与裙板之间。商场的员工发现后,立即按下扶梯下部的急停开关,有关人员立即开展抢救工作。
  晚10点45分小可被救出扶梯,并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随后又转送到省人民医院继续抢救治疗。由于小可右手上半肢伤势严重,医院为他做了右手上肢截肢手术。
  2006年1月13日,小可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
  
家长观点:扶梯“带病”运行,商场管理失职
  2006年2月22日,出事的商场被小可的家人诉至法院。
  小可的父亲称,由于商场的扶梯单侧存在3-4毫米的间隙,导致电梯“带病”违章运行,从而发生了小可被伤害的事故。因此,在这次事故中商场存在严重过错。而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商场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小可的父亲要求,商场应赔偿孩子伤残赔偿金、18岁以前的假肢残具费、18岁以后的假肢残具费、假肢维修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2万余元。
  
商场观点:家长监护失职,应负主要责任
  对于小可家人的指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商场方面则认为:商场安全管理工作符合规范,没有违章违法的过错。所谓的管理不到位,无非是指没有将被上诉人强制拉离电梯,要求商场在电梯边有专人站岗并禁止小孩单独搭乘电梯,业界尚无先例,且法律也无强制性规定。
  商场由此认为,既然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可的过错、小可父母的过失导致,那么商场在管理上的过失,充其量只能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所以,应当由小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此,小可的父亲却认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义务,但不能理解为法定监护人必须形影不离地跟随被监护人。被监护人“脱管”的现象是经常存在的。在“脱管”情况下,被监护人受到伤害,不能仅以“脱管”为由就认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而应当看监护人当时是否能够行使而实际上怠于行使来认定。本案中,不应把家长未尽的义务解释为未尽监护义务,让监护人自负一定责任,从而减轻商场的责任。
 
鉴定:事故不是扶梯故障导致
  商场扶梯究竟是不是“带病”违章运行?事故发生后的当月,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有关部门对出事扶梯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事故扶梯可以认定符合国家标准。
  2005年12月,三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此次事故也作出了调查报告。报告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无成年人在旁边监护情况下,8岁孩童小可在商场二楼乘坐扶梯下行时,坐在梯级右侧,其右手超越梯级黄色警示线与梯级、裙板接触,在梯级运转情况下,导致小可右手上肢被夹进梯级与裙板之间,造成了此次事故。小可违章搭乘电梯,是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调查:商场、家长各有责任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商场员工阿美等人,发现三名孩童在自动扶梯上玩耍,虽进行了劝阻,但制止不力,没能将小孩带离电梯至安全地带,说明商场在经营生产管理上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管理措施不到位。商场虽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有安全组织机构,但在工作中没有按制度抓落实,各种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因此,商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就事故的责任,三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
  由于商场安全防范意识不高,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到位,对小孩违章搭乘电梯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与此同时,小可是小孩,无行为责任能力,小可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对小可未能进行有效监护,致使小可在无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违章搭乘电梯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终审:商场担责60%
  本案中,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可的父母该不该就事故承担责任?商场与家长,谁是主要责任人?就双方争论的焦点,终审法院进行了审理。
  终审认为:商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尽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他人免遭财产及人身损害的发生。终审认定,在本案中,商场安全防范意识不高,安全管理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对小可违章搭乘电梯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制止,导致了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商场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可是未成年人,在无成年人的带领下进入经营场所,经商场人员的劝阻后仍不离开,而违章使用电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小可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此应承担40%的责任。依法计算后,终审法院判决商场应向小可一次性赔偿伤残赔偿金、18岁以前的假肢残具费、18岁以后的假肢残具费、假肢维修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案例点评,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周建明律师认为:
  本案中,如何看待商场的责任?如何理解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这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商场有义务保障其经营场所范围内的人身安全。
  对商场的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主要是对“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所谓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就是要求商场在其可预见危险程度的范围内,就其经营场所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场所内的人予以充分警示和防范。本案中,对于小可在无人监管下在扶梯上玩耍的危险性和不良后果,商场方面应有充分的预计,为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商场人员对小可在扶梯上玩耍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完全是可以做到的。而商场员工未采取充分措施有效消除危险因素,存在一定的疏忽,故被法院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不当。
  未成年人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因此监护人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对他们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6、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作为小可的监护人,他的父母应随时尽到对小可的看管义务,并且有责任对小可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小可的安全意识。小可之所以“脱管”,即在晚上长时间脱离其父母到商场里玩耍,是由于其父母未尽看管义务造成的。小可父母对小可伤害事故的发生有主观上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因此,从个案中总结经验,增强安全意识,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患于未然,是监护人、家庭、政府、社会应尽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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