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梯维保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的宗旨,为建立我市电梯维保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维护电梯维保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信誉,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电梯行业会员单位,也是本市电梯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单位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公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讲究信誉、优质服务,坚持执行电梯维保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对用户和社会负责。

第六条 以诚为本、信誉为重、遵纪守法、以德治业,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

第七条 提倡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会员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八条 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己,互相拆台。提高行业竞争力,防止自相残杀。对行业中发生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应采取研讨、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  自律条款

第九条 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条 电梯维保企业必须具备维保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电梯维保人员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维修类特种作业证书。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保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梯维保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维保服务的自律义务:

1、必须严格按照《深圳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所要求的保养规定进行保养。

2、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配置一名以上注册安全主任。

3、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以及行业交流、宣传等活动。

4、及时向协会反馈信息,共同抵制扰乱电梯维保市场秩序的行为。

5、电梯维保公司必须给电梯维保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为维保人员配备有效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6、电梯维保公司与电梯使用单位签定合同时,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合同价格应以协会制定的最低指导价(见附件)为基准。

7、电梯维保公司应确保每台电梯工作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互相配合作业,维保人员人均保养台数不得超过25台。

8、积极配合由协会组织的专家检查组对各会员企业的行风检查。

9、严禁与电梯使用单位签定阴阳合同。

10、严禁向电梯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行贿,严禁向政府主管部门、检测部门、协会或协会专家等有关人员行贿。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坚持价格合理的原则。自觉执行协会确定的行业指导价的自律要求。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任意压价等恶意竞争行为损害同行企业和电梯用户的利益。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电梯维保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六条 为促进公约的执行,在电梯维保行业内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公开表彰宣传。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约的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反公约的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暴光、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尚未入会的行业成员单位,应大力宣传本公约并要求它们遵守,以维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对扰乱市场、侵犯同行业企业和用户利益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将进行通报、媒体曝光和公开谴责,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直至法律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实施期间,经协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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