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市特检院和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单位的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07年9月2 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特种设备处。
    联系人:刘佳,电话:82108957,传真:82003081。
    特此通知。
附:《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单位的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单位。
第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年度遵章守法的总分为100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取证后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的,则扣除相应分数。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20分、10分、5分四种。从每年十月一日起计算,一年内违章扣分累计计算。
年度所余分值在70分以上者为合格,低于70分者为不合格。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扣分的实施、接受被扣分人的投诉及组织取证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质监分局参与实施对本辖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证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细则
第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1、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4、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5、超越许可范围制造或施工的;
6、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
7、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且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8、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且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9、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制造的产品的;
10、施工单位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11、在制造或施工中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重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施工前未办理告知手续的;
4、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的;
5、未贯彻执行质监部门下发的文件的;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或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未申请换发新证的;
7、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的;
8、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本单位业务量5%的;
9、施工时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
10、作业人员未取得具有相关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上岗的;
11、档案管理不善,无相关工作记录的,或检查时未能在单位办公场所现场提供工作记录的;
1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未制定施工方案的,或未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13、未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
第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1、未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的;
2、特种设备出厂时,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3、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
4、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2人,或无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检查员的;
5、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或对维修保养的电梯,未在6个月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
6、计量器具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使用的;
7、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或作业人员上岗未随身携带证件,或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档案管理不善,缺相关工作记录的;
9、施工方案与本工程内容不符的,或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
10、维修保养项目低于《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要求的;
11、未在轿厢内张贴维修保养单位名称和电话的,或电话在连续10分钟内无法接通的;
12、发生重伤1人的安全事故的;
13、维修保养后的电梯故障率高,被电梯用户投诉且经查证属实一年内达5次以上的;
14、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上的;
15、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本单位业务量3%的;
16、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的;
17、无故缺席质监部门工作会议或参加会议迟到10分钟以上的。
第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1、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的,存在缺项未填和冒名签字等行为的;
2、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3、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内的;
4、维修保养合同到期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质监局办理解约手续的;
5、未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的;
6、电梯使用单位存在未张贴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的,或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未改正,未立即向所在辖区质监分局报告的;
7、电梯发生故障未能在现场及时修理完毕,未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及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第三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九条  取证后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可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时必须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要对违规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违章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市质监局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违法地点、时间、被扣分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违章扣分与对电梯生产单位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同步执行,并作为电梯生产单位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一次有两种及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四条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见附表)一式两份,并由被扣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一份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录入档案,另一份交被扣分单位。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确认,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可记录有关情况并实行留置送达。
第十五条  被扣分单位,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诉。
如对扣分的调查取证情况确有争议,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被扣分单位。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发现电梯生产单位扣分分值已满(超)20分的,应签发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电梯生产单位并提出警告。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定期通报在一个周期内不合格的单位名单。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年度所余分值在60-70分之间(含60分)的,由市质监局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
年度所余分值不足60分者或在下一个扣分周期内被再次扣满(超)30分者,由市质监局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整改。
整改期间,由市质监局停止受理新业务的施工告知。整改完成后,该单位必须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单位对本单位重新进行鉴定评审。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市质监局组织的法规培训和考核。鉴定评审合格和管理人员法规考核合格后,经市质监局确定整改合格,方可继续办理新业务的施工告知。
第十九条  违法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由市质监局报发证机关注销其《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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