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深质监〔2009〕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施工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
近期,我局发现一些电梯施工单位存在将以本单位名义申报施工告知的电梯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的违规情况。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电梯施工告知工作,保证电梯施工质量,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称“《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4]251号)(下称“《许可规则》”)及《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深质监规[2008]3号)(下称“《违章扣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我局办理施工告知手续,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不得施工。对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单位,我局将根据《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还将按《违章扣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二、电梯施工单位不得将以本单位名义申报施工告知的电梯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申报施工告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电梯施工单位,我局将根据《违章扣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进行扣分处理。
三、电梯施工单位如需将电梯施工业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有施工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应通过合同或协议的书面形式取得电梯使用单位或业主的认可,并与实际施工单位签定转包或委托施工合同(或协议),由实际施工单位申报施工告知。实际施工单位可不需要另行与电梯使用单位或业主签定施工合同,但办理施工告知手续时应带齐上述材料。
四、禁止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施工业务转包或委托给未取得电梯施工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如施工告知回执上的“施工单位”名称与现场施工单位不一致且现场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电梯施工许可,我局将根据《许可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报告发证机构注销施工告知申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同时还将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规定对现场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