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保障我市电梯安全运行,根据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粤质监[2009]137号)和《广东省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质监特函[2009]402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管责任,提高社会公众使用电梯的安全意识,提升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完善电梯应急救援响应系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电梯事故高发态势,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电梯安全运行。
二、工作安排
(一)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整治
2009年9月15日-10月25日,由市特检院结合“三确认”及催检工作对100家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电梯是否过期未检等情况。
(二)对电梯生产单位进行整治
1、2009年9月11日前,由市局组织各电梯生产单位进行动员,宣贯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整治政策,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2、2009年9月11日-30日,各电梯生产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2009年9月25日前,由原市质监局各分局选择2个以上安装、改造、大修电梯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方案的编写执行情况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4、2009年9月28日前,由市局对原市质监局各分局开展电梯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5、2009年9月30日前,由原市质监局各分局联系督促工商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电梯生产单位交回《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单位自查情况表》。
6、2009年10月9日-25日,由原市质监局各分局对本辖区电梯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数量3-5家),主要检查电梯生产单位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执行,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有无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包、分包行为,安装、改造、大修过程施工方案的编写是否符合要求,维护保养工作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等情况。抽查时,由原市质监局各分局选择1台被检查单位刚完成维保的电梯,委托市特检院对电梯维护保养的质量进行检查。
(三)开展电梯法规、安全知识宣传和应急救援演练
2009年9月30日前,由原市质监局各分局选择1个以上社区,组织开展电梯法规、安全知识宣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的电梯安全和法制意识,检验安全监察部门、电梯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执行过程是否迅速到位,救援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四)做好“私人自建出租楼”电梯安全专项整治收尾工作
2009年10月25日前,原市质监局各相关分局对前期原市质监局开展的“私人自建出租楼”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排查出来尚未完成核实处理的隐患进行核实和处理,并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维护保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五)及时对使用期届满的曳引式简易电梯进行报废解体
由原市质监局相关分局负责对本辖区使用期届满尚未报废的曳引式简易电梯进行报废解体。
(六)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进行检查
2009年10月1日前,市特检院对本单位的电梯检验质量开展自查自纠工作;2009年10月20日前,由市局邀请广东省特检院对市特检院的检验质量进行比对检验。
三、工作要求
(一)此次整治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又恰逢建国60周年大庆的非常时期,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市质监局各分局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按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开展安装维修保养工作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工程技术人员、持证作业人员、施工设备等资源条件不符合要求或不按《电梯使用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开展维保工作的,要坚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局报发证机关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市特检院在整治工作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电梯使用单位应督促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单位要及时移交原市质监相关分局。
(三)原市质监局各分局要对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逐项落实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请原市质监局各分局于2009年10月27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及《曳引式简易电梯报废解体情况表》(附件2,已完成的原市质监局各分局无需再报)、《“私人自建出租楼”电梯安全整治情况表》(附件3)、《电梯生产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4)等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