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起无证电梯,大家可能就会想到简易电梯,经过近几年简易电梯的专项排查行动,简易电梯得到很好的遏制。然而,近期的一宗非法制造电梯案让我们对无证电梯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它不再是一个由电动葫芦、简单井道框架及简陋轿厢组装起来的简易电梯,而是从表面上难以辨别,具有产品合格证,甚至能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的“名牌”电梯,这无疑给群众的生活带来安全隐患,给我们的监管带来更大的挑战。下面就从这宗非法制造电梯案说起。
2010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某电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时在车间内发现一份电梯设计图纸及其物料送货清单。由于A公司是一家电梯零部件生产企业,没有取得电梯制造许可证,而送货清单上的送货对象却是电梯的采购单位深圳市南山区某酒店(以下简称B酒店),于是,执法人员根据物料送货清单上的客户信息对B酒店进行检查,发现B酒店正在安装一部观光电梯,电梯轿厢内挂有“Fuji 富士电梯”等字样的产品铭牌及一份由柳州某电梯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出具的《产品合格证》。然而,执法人员在该电梯的所有部件中始终没有发现C公司的相关产品铭牌及电梯型号,与《产品合格证》的内容不符,于是我局对A公司立案调查。
刚开始调查时,A公司提供了与C公司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并坚持涉案电梯是从具有电梯生产资质的C公司采购的,不是非法制造的电梯。根据A公司提供的《电梯销售合同》及电梯上的《产品合格证》,涉案电梯从表面上看确是由有资质的C公司制造的合法设备。但根据执法人员在A公司现场巡查时发现制造电梯的痕迹及现场提取的相关设计图纸、送货清单,执法人员觉得A公司与C公司之间并非简单的买卖关系。于是执法人员兵分两路,一方面查阅了A公司的财务票据,提取了涉案电梯零配件如变频主机、中分变频门机等的采购发票;另一方面在当地质监部门的协助下直接到C公司调查,确认了C公司仅向A公司提供了涉案电梯的控制柜、电梯轿厢及《产品合格证》的事实。
有了前面的调查证据后,A公司的说辞出现变化,承认自行采购涉案电梯零配件,但仍坚持涉案电梯是由C公司制造的合法设备。理由是轿厢及控制柜是C公司制造提供的,其他零配件是受C公司委托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运输成本。这里需要说面一下,电梯是一种特殊产品,除了主要部件,其余配件可由生产厂家从有资质的企业采购合格产品。围绕当事人提出的观点,执法人员认真研究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后发现,电梯制造企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电梯制造企业必须自行加工轿厢及控制柜,按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控制柜要求在铭牌上标注型式试验标志与机构;二、电梯制造单位必须对重要零部件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和进货检验,并且对电梯进行整机检验后方可出厂。A公司虽然从C公司采购了轿厢及控制柜,但是C公司从始至终未对该电梯零配件进行进厂检验及对电梯整机进行出厂检验,亦无委派相关技术人员到A公司进行监督,A公司直接将电梯零配件从其经营场所送至B酒店安装现场。在种种证据面前,A公司最终承认了非法制造电梯的违法事实。
最后,我局认定A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自行采购零配件、以违规手段取得C公司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更换铭牌的方式,获得电梯整机,在整机未经过有资质的C公司实施出厂检验的情况下,直接提供给客户,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从事电梯制造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A公司以下处罚:
1、 责令恢复原状(监督拆除);
2、 处以25万元罚款。
此案的办理,我有以下两点体会:
一、深挖案源,不轻易放过任何有用的证据。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并没有现场发现A公司加工电梯的行为,仅是依靠一份送货清单,在认真分析送货清单,提取有用信息后追溯到涉案物品,然后第一时间围绕涉案物品对多个当事人同时展开调查,固定证据,杜绝A公司与C公司串供的机会,最终认定了A公司非法制造电梯的违法事实。
二、无证电梯披上美丽的外衣后给电梯的使用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以前接触的无证电梯,都是一眼便能辨出的非法设备,没有产品合格证,没有检验合格证,没有产品铭牌。然而此案的无证电梯,若不是我们在A公司发现的蛛丝马迹,根本无法发现这是一部非法电梯,在执法人员的调查过程中,涉案电梯办理了安装告知手续、安装完后经技术机构检验合格,准备发出检验合格证,后因执法人员立案调查,方没出具合格证,这给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
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非法制造电梯的违法行为是很偶然的,通过在生产阶段发现类似的非法设备是很困难的,如果在注册登记及监督检验时能够辨别非法设备,才是有效杜绝此类非法设备的途径,为了适应形势,更准确、更高效地杜绝非法电梯,我觉得对电梯制造企业的监管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1、电梯制造企业对自行加工的配件及外购的重要零配件必须标记属于该企业的唯一编码,一个编号对应一个零配件,电梯的产品合格证上必须注明这些零配件的编码,这样才能让产品合格证与电梯一一对应。
2、电梯制造企业在将电梯交付使用单位时必须一并提供电梯重要零配件的进货检验记录、型式试验报告及整机出厂检验记录,监管部门在受理设备注册登记时必须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相应的材料。
3、建立全国所有电梯制造企业的数据库,企业必须把每部电梯的信息(如电梯的整机编号、零配件的编号)录入数据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只要工作人员输入设备的编码,就会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数据,然后在安全监督检验时判断安装好的设备与数据库上的设备是否为同一设备。
我认为通过以上三个措施,能够更高效地辨别非法电梯,杜绝安全隐患。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分局稽查科 彭伟庭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