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深市监〔2014〕17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各地发生多起特种设备事故,暴露出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存在安全管理混乱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等问题。为预防和减少类似事件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生产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生产单位许可信息动态告知制度
2014年4月20日起,首次在本市开展业务或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主要信息变更的生产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特区特设条例》)第十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理书面告知。本市生产单位应在许可主要信息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书面告知;外地生产单位应在来本市开展许可业务前办理许可主要信息变更书面告知。具体工作指引见附件1。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信息动态告知的,将按《特区特设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建立生产单位资格人员信息动态监管系统
国家特种设备法规对生产单位资格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等,以下简称资格人员)的数量和配备情况有具体明确规定(详见附件2、3),为实时掌握和有效监督我市已取得许可的生产单位资格人员的实际配备情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系统”(网址:http://app01.szaic.gov.cn/tzsb/,以下简称特设业务系统)上增加“资格人员信息维护”模块,建立资格人员动态监管系统,全市生产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资格人员信息录入该系统。
资格人员动态监管系统具有动态信息预警功能,自动对各生产单位名下资格人员实际数量与许可要求进行比对,对于资格人员数量低于许可要求以及资格人员信息异常(如短期内聘用单位频繁变动)的,自动向生产单位及辖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预警。
我市生产单位以组织机构代码登录特设业务系统,进入“资格人员信息维护”模块,分两个阶段录入和维护本单位名下资格人员信息:第一阶段,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5月31日,完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录入和更新;第二阶段,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完成其他资格人员的录入和更新。具体操作指引详见特设业务系统右上角“业务申报用户手册”(联系人:刘兴旺,联系电话:83070206)。
2014年4月20日起,各生产单位资格人员有变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资格人员信息维护”模块中及时更新。对于不及时更新特别是解聘后不及时删除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加强资格人员动态监管
(一)生产单位严格资格人员动态管理
各生产单位应对照许可条件,开展资格人员配备情况的自查自纠。既要保证签订一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且持有有效证件的资格人员数量不低于许可规则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见附件,例如:B级电梯维保单位需配备30个持证维保人员),更要通过完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等质保体系文件,强化对资格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现场作业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特检院强化资格人员动态查验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应对照“资格人员信息维护”模块的登记信息,在制造监检中,按照《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项目表》或《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等监检文件,审查参与该台(批)制造的专业作业人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等)及其资格和登记信息是否相符;在每年一次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时,核查制造单位全部资格人员。在安装、改造、修理监检中,报检时审查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监检过程中,承压类监检在核查“安装(或改造、修理)资格证件”项目时重点核查现场安装(或改造、修理)人员中应当持证人员的证件,机电类监检在查验“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项目时重点查验签名的施工人员。电梯、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参照安装、改造、维修监检核查维保人员。发现实际资格人员与系统登记不相符等问题的,立即报告辖区分局。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稽查大队加强资格人员执法检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应建立生产单位年度检查和专项抽查机制,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生产单位年度检查任务,有计划地加大对生产单位资格人员的检查,重点检查电梯维保单位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签订一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在岗持证维保人员。
只要生产单位涉及责任事故、系统预警、有效投诉举报、隐患移送、媒体舆情、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稽查大队应采取“四不两直”的飞行检查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启动生产单位专项抽查。对照“资格人员信息维护”模块的登记信息,重点落实资格人员情况“六查六到位”,即确保资格人员聘用合同到位、购买社保到位、持证上岗到位、身份证件核验到位、工作记录和签名核对到位、现场核实资格人员本人到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稽查大队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生产单位资格人员数量配备不足,或资格人员变动异常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据《特区特设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单位许可资格。
(四)建立资格人员社会监督机制
2014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特区特设条例》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生产单位和资格人员累积计分、信用监管和分类监管制度。以电梯维保单位为试点,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将电梯维保单位资格人员配备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便于乘客、使用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公众查询和监督。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行为,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请点击下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日